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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各界征集《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 2024-05-29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2024规章制定计划》,我市按法定程序制定《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责任不明、属地管理责任压实不严、监管部门不明等问题,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扩大群众参与、评价、监督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覆盖面,提升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现广泛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映给我们。感谢您的支持的参与!

联系人:孙凌 刘清照

电子邮箱:bzhjfxk@163.com

联系电话:0558—5237621

地址:亳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17

邮编:236800

征集时间:2024529日至629

附件:《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528

附件

亳州市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三章 属地责任

第四章 运营责任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政府驻地污水治理,保护和改善乡镇政府驻地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镇政府驻地,促进乡镇政府驻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政府驻地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亳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亳州市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的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生活污水,是指乡镇政府驻地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民宿、餐饮、商贸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三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工作,按照水环境质量目标,指导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选址、设计规模、排放标准等。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定期通报、评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状况。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排水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导细则和考核办法,对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乡镇完善辖区内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指导乡镇代征居民和用水单位污水处理费;负责运营单位的考核付费工作,督促运营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全县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负责组织开展污水处理成本调研、健全乡镇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依法核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加强价格监管。

第六条市、县(区)水利局负责督促乡镇供水企业配合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属地责任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负责,确定乡镇政府驻地污水设施建设及运营主管部门,将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差额补贴等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 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或确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应当根据乡镇政府驻地的人口规模、污水成分、污水排放规模,以及生态环境敏感程度和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等因素,科学设计、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第九 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或确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建成的设计不合理、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管网不配套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的管理、监督工作,负责自行管理的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承担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泵站、检查井、化粪池等污水管网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及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 运营责任

第十一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政府补贴机制。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二 县(区)人民政府或政府确定的运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组建专业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以招投标、比选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的乡镇政府驻地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与服务片区管网进行维护、运营、管理。并监督其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标准,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建立运维管理队伍,制定运维管理制度,完善运维管理台账,每年向县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运维管理情况;

(二)监督运维单位履行运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和期限、进出水水质和水量、按绩效付费、安全及违约责任等;

(三)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运维过程中因设施检修、故障停用、改造升级等原因,确需停运全部或者部分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运维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停运原因、停运时间,采取合理替代处理措施,并提前书面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四)建立污水处理管网定期疏通制度、巡查制度,编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对污水处理管网及其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并及时处理和修复异常情况,保证管网安全畅通。

(五)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状况定期评估,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设施损坏或有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组织维修;设施无服务对象或完全丧失功能且有替代措施的,报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由当地政府依法退出。

(六)在适当位置公示运维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服务范围、期限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以县域或片区为单位整体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运维;鼓励设施及配套污水管网实行厂网一体化运维模式;鼓励农村供排水一体化建设运维管理;支持构建智慧监管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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