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投标人(含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资质须同时满足下列(1)、(2)要求:
(1)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设计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设计资质须具备下列①、②、③条件之一:
①综合甲级设计资质;
②市政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其中负责施工的单位其资质须符合本项要求)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3.4 投标人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要求:
(1)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中的施工单位(即负责施工的单位)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①联合体方式投标施工方为牵头单位的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②联合体方式投标设计方或运营方为牵头单位的派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环保工程师。上述人员须为投标人企业人员,且不得为退休人员,不得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③在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7)投标人须提供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8)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3.5 业绩要求
(1)?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承担过(A)、(B)、(C)任意一项业绩: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排水工程造价4亿及以上(含污水处理厂规模≥2万吨/日)的工程总承包。
(B)设计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排水工程造价4亿及以上(含污水处理厂规模≥2万吨/日)设计(或作为联合体设计方参与的EPC工程总承包);
(C)施工业绩要求:承担过单项合同排水工程造价4亿及以上(含污水处理厂规模≥2万吨/日)工程施工(或作为联合体施工方参与的EPC工程总承包);
业绩认定标准:类似业绩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不含纯工艺设备技术改造项目。业绩(设计、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施工业绩和工程总承包业绩造价指标以单项合同签约合同价为准,竣工验收日期以竣工验收佐证资料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为准;设计业绩以合同协议日期为准)。
注: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如果投标人采用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如果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不是联合体成员承担的项目,不予认可。
★符合3.5 业绩要求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可以是同一业绩。
(2)运营业绩要求:自 2020 年 1月 1日起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止,投标人(若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成员负责运营的单位)承担过单座设计处理规模≥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
投标人须提供 PPP、BOT、TOT、BTO 等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运营合同。以 PPP、BOT、TOT、BTO 特许经营方式获得的项目,其在当地成立的项目公司业绩可认定为该投标人业绩。特许经营的以协议有效期为准,委托运营的以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时间为准。
3.6信誉要求:投标截止时,投标人(投标人采用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包含联合体所有成员)及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的曝光台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间的(曝光仅限以下行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被曝光的行为,有相关部门正式公文证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满的除外。
3.7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注:上述3.4(4)、3.4(5)、3.4(6)、3.6、3.7项评审方式为承诺制,如查实投标人在《诚信投标承诺书》中虚假承诺,按弄虚作假处理。
3.8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